半岛以案释法丨借名注册公司需谨慎小心“老板”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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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4-03-22 10:04

  老张和小张系叔侄关系,2018年,小张与老张协商,由小张出资并借用老张的名义在灵武市注册了甲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老张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2022年9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泥260吨,货款共计88000元,甲公司在支付了30000元货款后,下欠58000元货款经乙公司多次催要,未予支付。2023年10月,甲公司未经清算程序,即在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注销登记。2023年11月,乙公司向灵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原股东老张向乙公司支付货款58000元。

  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8000元的事实真实存在。甲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对公司债务进行清算,甲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甲公司股东老张承担清偿责任。

  近年来,小微企业老板为规避法律风险,借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借名行为,在对外法律关系上,被借名的个人是公司对外公示的股东,作为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是无法探求公司背后真实情况的,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在公司注销登记后,被借名的个人作为公司股东需要承担公司未清偿的债务。因此,他人借用本人名义注册公司需要谨慎对待。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半岛。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半岛以案释法丨借名注册公司需谨慎小心“老板”变被告(图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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