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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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4-05-01 15: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半岛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半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半岛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图1)

  2、经公司半岛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预计将导致公司2024年度半岛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预计增加145万元、净利润预计增加145万元,最终影响金额以经审计的半岛财务报告为准。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结合同行业会计估计方法及公司房屋建筑物使用情况,公司现行的房屋建筑物折旧政策与实际价值无法完全匹配,为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得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更加合理,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公司拟对房屋建筑物折旧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情况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将自2024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半岛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以往年度的半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预计将导致公司2024年度半岛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预计增加145万元、净利润预计增加145万元。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范围内企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半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相关变更具有合理性。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议题进行了事前审核,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均审议通过,相关审议程序规范、完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大正元”)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剩余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剩余未解除限售的2,295,2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

  (一)2021年4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29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21年5月14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5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2021年5月20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宜,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5月21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四)2021年6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17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五)2021年10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六)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15日,公司将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21年11月16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17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七)2022年4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21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八)2022年4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时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4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784,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九)2023年4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股份的议案》,结合目前激励对象离职情况以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情况,同意对1,870,7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4日、2023年4月25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十)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剩余股份的议案》,结合目前激励对象情况以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情况,公司需根据相关规定对剩余未解除限售的2,295,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该议题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尚需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的规定,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且不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的规定,激励对象出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且不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六章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及“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以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如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119%,则所有激励对象已授予股份的40%不得解除限售,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鉴于自前次公司提请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本次公司提请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内,有2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93,200股限制性股票,前述离职人员均为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自前次公司提请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本次公司提请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内,公司现任监事陈敏、张智勇于2023年4月24日起就任,出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中陈敏获授股份为50,000股,张智勇获授股份为80,000股,合计获授130,000股,待回购注销的已授予未解除限售的股份合计52,000股(获授股份的40%)。

  鉴于本公司业绩未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指标,公司拟对203名激励对象(涉及激励人次228人,其中重复对象25人)合计持有的2,050,00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上述人员合计持有的5,125,000股限制性股票乘以第三期符合条件时可解除限售的比例40%进行测算)进行回购注销。相关人员及拟回购的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回购价格调整方法,若公司对尚未解除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相关股份进行了派息,回购价格需在授予价格基础上减去每股派息额。结合相关人员持股期间公司利润分配工作安排,即2022年度派发2021年现金红利每10股1.70元(含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调整为12.163元/股(12.333元/股-0.17元/股)。

  基于上述回购价格调整情况,公司已离职人员回购资金为2,349,891.60元,测算标准为回购股数193,200股*12.163元/股;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回购资金为632,476元,测算标准为回购股数52,000股*12.163元/股;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人员回购资金为26,377,989.86元,测算标准为回购股数2,050,000股*12.163元/股加同期存款利息,计息区间为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之间的天数,其中首次授予股份登记日为2021年7月13日,预留授予股份登记日为2021年12月10日。本次回购资金合计为29,360,357.46元,全部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公司将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经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回购注销事宜。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半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第六章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及“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结合目前激励对象离职情况以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情况,公司需根据相关规定对2,295,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事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回购数量、交易价格、资金测算等均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致,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事宜

  2024年4月25日,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剩余股份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注销数量及单价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股东大会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相关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吉大正元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得到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减资与股票注销登记等手续。

  3、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总股本并修订的议案》,该事项尚需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为更好地适应公司发展规划和管理需求,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体系,提高管理决策效率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运营效率,保障公司战略规划的有效落实,公司决定对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现将调整后的公司组织架构公告如下:

  本次组织架构调整是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议题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于逢良先生、何小朝先生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公司2024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等,关联人主要为中科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息”)、吉林省安信电子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安信”)、内蒙古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数字”)、吉林省宇光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光热电”),关联人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023年公司实际发生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35.94万元,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354.92万元。

  2024年公司预计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760.00万元,预计发生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2,100.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制度规定,上述交易金额属于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注1:公司与中科信息、吉林安信、内蒙数字发生的关联交易额度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与宇光热电202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额度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注2:公司与吉林安信实际发生的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金额125.07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基于业务需要增加了对吉林安信的外包服务采购。

  *注3:公司与中科信息实际发生的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金额55.38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基于业务需要增加了对中科信息的密码评测服务及外包服务采购。

  *注4: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购买宇光热电供热管网入网服务及换热站建设相关服务,预计购买两项服务的合计金额为405万元。在2023年实际执行中,因现场施工条件未达到要求,转由2024年提供换热站建设服务,且公司2024年还需购买宇光热电冬季供热服务。

  注:2023年5月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购买宇光热电供热管网入网服务及换热站建设相关服务,预计购买两项服务的合计金额为405万元。

  经营范围:信息安全理论与标准研究、体系论证、大型信息安全系统设计、高性能信息安全产品开发、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研究与应用、信息安全评测与管理;信息安全咨询与服务、技术引进与市场推广、技术转让与成果孵化;计算机软件生产与加工;计算机技术培训;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科信息总资产为9,195万元,净资产为8,802万元,营业收入为6,876万元,净利润为56万元。

  经营范围:电子认证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通信网络安全系统开发;计算机系统安全集成、机房装修、综合布线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安防监控工程;计算机软硬件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吉林安信总资产为13,022万元,净资产为8,908万元,营业收入为4,590万元,净利润为216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代理记账;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网络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软件开发;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音响设备销售;办公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内蒙数字总资产为3,351万元,净资产为2,789万元,营业收入为2,316万元,净利润为188万元。

  经营范围:发电、供热、供热管道铺设及维修,管网服务,煤炭经销,粉煤灰销售、石膏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宇光热电总资产为308,091万元,净资产为26,347万元,营业收入为57,210万元,净利润为-23,975万元。

  上述关联人经营正常,半岛财务状况和资信较好,具备履约能力,以往关联交易付款正常,未出现过坏账风险。

  公司与前述各关联方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在交易定价上,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双方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具体交易金额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定,双方将按照实际交易情况定期结算,结算期不超过一年。原则上以转账方式结算,双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拟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在前述额度内决定关联交易事项,并签署相应的协议文件。

  上述关联交易将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发生,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日常关联交易,以购销活动为主,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的市场化行为,不存在对公司的独立运营、半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控制。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对该事项进行事前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度预计与关联方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规模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被控制。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招商证券认为:《关于预计2024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已对该议案进行事前审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制度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上述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做出,为正常的持续性合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存在严重依赖该类关联交易的情况。

  3、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上述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会议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399号栖乐荟A座15层公司总部会议室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述职报告,第八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由现任独立董事代为述职。

  提案6由于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且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上述提案6、提案7需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以上提案的表决结果将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三)、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办理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传线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电子邮件请于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17:00前发送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本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并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详见附件一,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二,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将临时提案于会议召开十天前书面提交至公司董事会。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半岛官网,视为对除累计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3)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授权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1、请将表决意见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所对应的空格内打“√”,多打或不打视为弃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相关资产进行了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经过充分评估和分析,公司2023年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存货计提减值准备共计2,595.60万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线日的半岛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对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有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经过公司对2023年12月31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范围包括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2023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2,595.60万元。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2023年应收款项、各类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应收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可变现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类,对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基于不同信用风险特征对客户进行分类,并结合账龄组合评估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根据历史经验、现实状况以及前瞻性因素测算应收款项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建立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的计算模型。根据应收款项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2023年度,公司计提应收票据坏账准备49.76万元;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555.77万元;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4.62万元;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冲减6.77万元。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

  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于期末对存货进行了清查,2023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992.22万元。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公司于期末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本报告期无需计提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

  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2,595.60万元,导致公司2023年度报表利润总额减少2,595.60万元,该金额已经年审会计师审计。公司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情况较2022年计提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半岛财务报表能公允地反映2023年度公司半岛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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